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(湛江)
保证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声明
本中心为确保检验工作的公正性,保证为客户提供科学、公正、准确、及时的服务,特向社会各界作如下声明:
1、中心的授权法人(主任)由加工所法人以正式文件任命,是该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,并对中心负全责。本中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,独立行文和开展检验业务、有独立账目和独立核算。
2、中心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,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遵循客观独立、公平公正、诚实信用原则,恪守职业道德,承担社会责任。
3、中心及其人员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、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,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,确保检验检测数据、结果的真实、客观、准确。
4、中心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,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,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。
5、中心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,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,出具检验检测数据、结果。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、结果负责,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6、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,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。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、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。
7、不得转让、出租、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;不得伪造、变造、冒用、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;不得使用已失效、撤销、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。
8、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、结果的,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,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。
9、按照相关标准、技术规范以及通用要求、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,对检验检测的样品进行管理。
10、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,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。
11、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,应当按照通用要求、评审准则的规定,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,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。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。
12、中心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,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。
13、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:
a)机构名称、地址、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;
b)法定代表人、最高管理者、技术负责人、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;
c)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;
d)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;
e)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。